記者詹琦
  兩包工頭拖欠農民工42萬元工資,捲款藏匿被警方抓獲,東湖高新檢察機關以其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起訴至東湖高新法院。該院審理認為,辦案單位適用法律不當,指控犯罪不能成立,遂一審宣判無罪釋放。隨後,檢察機關不服判決,向武漢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
  日前,市中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昨日,當事人羅某說,他們無罪被羈押時間達471天,將向有關部門提起國家賠償。
  包工頭攜工程款跑路
  “包工頭金某和羅某欠我們的423565元血汗錢跑了!”前年7月5日,河南民工崔昌旺等向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投訴。
  該局派人調查發現,2012年2月15日,麻城人金某和羅某與新八建設集團中種中心項目部簽訂木工承包合同,兩包工頭先後組織崔昌旺等百餘位民工進場施工。
  同年7月初工程完工,兩包工頭從新八集團領到636390元工程款,餘下的41225元沒有結清。兩人支付了民工的部分工錢後,以虧損為由屢次推脫,只給民工們打了423565元的欠條。
  同年7月9日,區社保局工作人員向新八集團下達支付拖欠工錢的整改書時約談了金某和羅某,並口頭責令兩人立即支付拖欠的工錢。次日,民工們發現兩人手機打不通了。
  民工們向東湖開發區管委會投訴後,新八集團向政府部門表示:公司作為金、羅二人的甲方已將工資支付,就二人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司願意承諾先墊付農民工工資。
  同年12月24日至26日,新八集團履行承諾,累計代金某和羅某向崔昌旺等民工支付了423565元工資。
  涉嫌惡意欠薪被逮捕
  2012年8月13日,東湖開發區警方接到報案,將金某和羅某列為網上逃犯。同年8月24日晚10點,躲在老家麻城的兩人被警方抓獲。
  同年8月27日,金某和羅某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刑拘,同年9月29日,兩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逮捕,檢察機關向東湖開發區法院提起公訴。
  去年3月5日和3月26日,該案在東湖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後因涉及案情重大,該案經市中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於去年12月3日恢覆審理。
  東湖開發區檢察院指控認為,社保局工作人員曾口頭責令金某和羅某立即支付工錢。兩被告人以逃匿的方式惡意拖欠民工工錢42萬餘元,數額較大,經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責。
  法院放人,檢察院抗訴
  一審法庭上,辯護律師——湖北聖青律師事務所李壽亭、鄔勇剛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一是兩人是新八集團該項目木工班負責人,不具備用工單位的主體資格,與民工之間不具有勞動關係;二是兩人均向民工出具了欠條;三是兩人沒有收到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下達的責令改正決定書。
  控辯雙方展開激烈辯論。
  最後,法院認為,被告人金某和羅某逃匿支付工錢的事實清楚,但現有事實和證據表明,勞動監察部門僅口頭要求兩被告支付民工工資,在他倆逃匿後,勞動監察部門才向新八集團下達責令支付文書,該文書不是針對兩被告下達的。故公訴機關指控兩人犯罪的構成要件缺失,即公訴機關適用法律不當,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去年12月6日,該院一審宣判兩人無罪。4天后,兩人獲釋。
  東湖開發區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判決結果錯誤,於去年12月18日向武漢市中級法院提起刑事抗訴。
  日前,市中院覆審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湖北聖青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壽亭就此案評論說:“該案宣告無罪,且出具了釋放證明書,體現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強調了證據證明標準和證明力的問題。”
  當事包工頭:
  準備申請國家賠償
  據瞭解,4月17日,金某和羅某已經與律師接觸,正準備材料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法院宣告我們無罪,我們就沒有犯罪,但畢竟被關了471天,相信法律會給我們一個公道的。”金某說。  (原標題:欠薪2萬,為何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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