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吳欣說案”,我們解析了伴隨著喝彩和爭議的國內三起“官告民”案件。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打開塵封已久的深圳“官告民”檔案。
   11年前市長當原告索房產
   深圳唯一成為媒體報道焦點的“官告民”案件,發生在11年前。當時的深圳市長於幼軍作為深圳市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將深圳市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引起了極大關註,甚至被稱為深圳“官告民”第一案。
   這起案件的淵源發生在更早的上世紀90年代,爭議的房產就是現在被稱為深圳地標之一的聯合廣場。
   深圳人熟知的聯合廣場原本是經協大廈,1991年由深圳市政府批覆給深圳市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市經協辦又委托深圳市經濟協作發展公司承擔建設的融資、管理及銷售。
   到了1997年10月,工程基本竣工。於是在同月20日,市經協辦和經濟協作發展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將聯合廣場A座33A整層1828.11平方米的房產交付給經協辦所有和使用。
   哪知道,經協公司不僅將房產證辦到了自己名下,還抵押給銀行。1999年,經協公司被整體轉讓給三家公司,更名為深圳市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
   此後,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一直稱資金緊張,無力將該房產從抵押人處贖回。於是在2002年12月,市政府將深圳市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官告民”沒想像中那麼容易。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經歷了多次協商。最終,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同意將法院查封的聯合廣場B19層房產交付於市政府,案件得以了結。
   市政府同期再次當“原告”
   不為人知的是,在市政府和國泰聯合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打官司的同期,另一宗和雙方都有關的1.5億元的“官告民”也在進行著。
   1999年,原市經協辦與海南國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海南國泰房地產開發公司、海南國泰實業發展總公司三家公司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書》,將市經濟協作發展公司的產權全部轉讓給該三家公司,作價1.02億元。
   按照協議約定,海南國泰等三家公司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分期支付轉讓金。但直到1999年6月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國泰等三家公司仍未按約定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由於機構改革,深圳市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於2001年年底撤銷,其債權債務便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深圳市政府承擔。
   2002年12月,深圳市政府法律顧問室作為市政府的代理人,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三家公司索要尚未支付的產權轉讓款和違約金1.5億餘元。
   2003年8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支持了深圳市政府的訴訟請求。
   當年“官告民”骨頭案居多
   打開深圳的“官告民”檔案,會發現就在深圳“官告民”第一案出現的2002年到2003年前後,深圳至少涌現出大約80宗“官告民”案件,而且大多是歷史遺留下來的“骨頭案”。
   當年,深圳的地方財政周轉金是在一定的歷史時期,用於各級財政部門扶持各地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一種資金。財政周轉金以有償使用為原則,同時按合同約定支付資金占用費,逾期不還應支付違約金。
   可是,後來事情發展成多家公司都拖欠政府財政周轉金不還。於是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對一批拖欠財政周轉金的單位,由深圳市財政局委托市政府法律顧問室通過法律途徑追討。
   這批“官告民”共有79宗案件,涉案金額達9000多萬之多。
   辦案人員回憶,這些很多都是難啃的“骨頭案”——借款時間普遍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和中期,最早還有上世紀80年代的,因此很多案件資料不全,有的甚至沒有什麼有效證據。一些案件由於沒有證據顯示訴訟時效中斷,因此面臨訴訟時效過期的問題;還有的企業已吊銷很多年,無法找到當事人和財產。甚至於深圳個別企業已經經過破產清算程序或者其他清算程序,被予以註銷。
   2003年底,這些案件雖然均已通過和解、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結案,但不少欠款仍難追回。
   深圳每年約有百宗“官告民”
   2002年至2003年的那批案件,使“官告民”逐漸成為深圳市政府處理民事訴訟仲裁案件的一種新手段。
   不得不說,“官告民”案件的大量出現,得益於深圳市政府法律顧問室的建立。他們借鑒香港律政司的成功經驗,逐步開始試行受市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門的委托,代理涉及政府資產的重大民事訴訟案件。
   這使深圳的“官告民”數量逐漸上升,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遇到糾紛,會尋求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涉及深圳政府各部門的“官告民”案件,已上升至每年上百件之多。
   來自深圳市法制辦的數據顯示:2009年,深圳市政府法律顧問室代理的“官告民”民事訴訟仲裁案件就多達350件,涉及低價、借款合同等多類糾紛。市科工貿信委、市規劃國土委、市財政委、原市貿工局等多個行政部門,都有機會當了原告,被告則主要是公司和單位。
   2011年,深圳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全年處理民事訴訟共計299宗,其中“官告民”的案件逾200宗,已遠遠超出該顧問室同期處理的“官告民”案件。
   “官告民”不會“一邊倒”
   對於“官告民”來說,正如“曹縣貼案”影射出的現實,人們擔心的司法機關固守著“重官輕民、官官相護”的陳腐思維,造成“民告官”難、“官告民”易。
   但對深圳來說,“官告民”不是“一邊倒”的。
   2011年,深圳海關曾向深圳市中級法院申請對西鄉一家文具製品廠進行強制執行,因為該廠拖欠海關應補繳的稅款420萬餘元。
   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審查,發現深圳海關在2006年12月20日對該文具製品廠作出《責令辦理海關手續通知書》,2007年1月26日送達該廠,到2011年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應該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海關的申請已經超過法定期限,遂裁定:對海關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
   業內人士認為,對於一些難以執行的行政處罰,由政府機關申請法院來強制執行,實質上也就引起了司法權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為社會公正構築了新的一道防線。
   “官告民”本應走下神壇
   近年來,收到深圳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個人或單位,都會看到其中一句重要的提示:逾期不繳納罰金者,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事實上,越來越多的深圳行政機關,面對執行不下去的行政罰款,會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途徑尋求解決。其中的執行“官告民”大戶以深圳市人居環境委為首,面對大量拒不執行環保處罰,卻又沒有向法院起訴的違法違規單位,該委都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種已經成為常態的“官告民”效果如何?記者查閱深圳市中級法院公開的執行裁判文書發現,很多被處罰單位在法院強制執行前,就主動繳納了罰金,行政機關也撤回了起訴。
   就這樣,深圳每年幾百起“官告民”悄無聲息地發生著。但我們不應責怪“官告民”的深圳式低調,因為這些都只是政府在“依法行政、依法維權”而已。
   “官告民”本來就不應該是稀奇事,應該回歸這樣的本來面目。
   惟有當“官告民”走下神壇,成為我們生活中司空見慣的解決糾紛途徑;無論是民眾還是政府,都學會去尊重和敬畏法律,都習慣以法律為準繩去處理糾紛時,“官告民”方纔能夠回歸到本來色彩,一個城市的法治理念方纔能夠得以彰顯。
   “官告民”案件的出現,是一個城市走向法治的烙印。在深圳,唯一成為媒體報道焦點的“官告民”案件,只有2003年時任深圳市長的於幼軍當原告索房產案。之後,深圳的“官告民”案件一直顯得低調而神秘。  (原標題:打開被塵封的 深圳“官告民”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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